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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污费是多少_汽车排污费是多少钱一次

ysladmin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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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知到最新规定得排污口规范化指得是什么?费用是多少?

2.2014年全国排污费收入多少

3.2t 燃煤、燃油、燃气(煤气、天然气)锅炉的排污费是多少!

4.北京市voc收费标准

5.一般工地的扬尘排污费是多少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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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到最新规定得排污口规范化指得是什么?费用是多少?

       我这只有江苏省的要求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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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和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游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第十三条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六条 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二)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

       第十八条 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十九条 选用污水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污水流量计投入运行后,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第二十条 排放污水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原则上应设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污口隐蔽或距厂界较远的,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第三章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条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二条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三条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第二十四条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第二十七条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吨以上的排气筒(烟囱)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仪。所选用的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第二十九条 排放废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第四章 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条 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章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补给带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各种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填埋场;已建设的贮存、堆放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经监测分析确认无危险、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填埋。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三十六条 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场,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废)水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以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一)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三十九条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标志牌两类。

       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表4中序号为8、9、24—52的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等剧毒大气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树立式固定式警告标志牌。对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挂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牌,或树立式固定式提示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6GB15562.2—1995)实行定点制作并由省环保局监制。

       (一)标志牌的形状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三)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四)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4年全国排污费收入多少

       重庆2003清单规费费率是多少?

        你问的是安装还是土建的规费费率哟

        规费的各省费率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规费(40.2%)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8.7% 住房公积金 9% 工伤保险费 0.5%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浙江省 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规费费率表(43%) 规费名称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规费费率 20 2 8 12 1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 费 率 养老保险 2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 8% 合 计 38%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具体取定标准见表4。此项费用标准今后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广东省 *** 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法规、规定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抄报省交通厅备案。表4 规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32.01%)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公积金 人工土方 25.56 6.45 机械土方 汽车运土 人工石方 机械石方 高级路面 其他路面 构造物Ⅰ 构造物Ⅱ 构造物Ⅲ 技术复杂大桥 隧道 钢材及钢结构 说明:(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3)招标投标中,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3、规费40%: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山东的规费标准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12%工伤保险费1%海南:⑴规费a.养老保险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计取费率为20%计算;b.失业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计取费率为2%计算;c.医疗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计取费率为6.5%计算;d.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最低限计取费率为5%计算;e.工伤保险费:按《海南经济特区......>>

        造价规费包括哪些 费率分别是多少

        造价中的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就是指 *** 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这个在2009.1.1 国家已经停止征收)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计算的技术可以采用“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或者“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费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 (JTG B06—2007)及 (JTG/T B06-01—2007)、 (JTG/T B06-02—2007)、 (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 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规费包括哪些费用

        按建标[2003]206号文,规费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4年重庆房屋开发固定费用成本多少

        前期成本:1693.3元/平米

        1、土地出让金:09年主城区上半年均价:1644元

        2、契税:3%,折为:49.3元/平方米。

        建设期成本:约1300元/平米

        1、界桩费:1元/平米;

        2、地查费:1000元/点;约1元/平米

        3、方案设计:2.5元/平米、施工图纸费10元——12元/平米:

        4、直接建安成本(建筑安装费用):1000_1200元/平米;

        5、施工用水安装:7.2元/平米;

        6、施工用电安装:3元/平米;

        7、道路施工:3元/平米;

        8、招投标费:1元/平米;

        9、监理费:5元/平米;

        10、污水处理费:3元/平米;

        11、环境处理费:20元/平米;

        12、防雷:1.5元/平米;

        13、消防:40—45元/平米;

        14、自备发电机:1.5元/平米;

        15、电梯:5—6元/平米

        16、二次供水:8元/平米;

        17、送风机:2元/平米;

        18、水电气闭路:约7000元/户。

        建设规费成本:347.4元/平米

        1、配套费:290元/平米;

        2、人防费:45元/平米(自建人防工程可不交此费)

        3、规划管理费、住宅:2元/平米,营业房:4元/平米;

        4、白蚁费:1.5元/平米;

        5、测绘费:1.6元/平米;

        6、质检站审查费:1.8元/平米;(讲价)

        7、质检费:总造价2.5%;约1.5元/平米

        交房成本:约495元(以建面6000元计算)

        1、销售不动产税:8.25%

        建设项目规费一般占总投资的多少

        规费系指 *** 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①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④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⑤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

        ②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

        ③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

        ④浙江省 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浮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43%)......

        清单计价中,安装工程规费的取费基础是(重庆地区)? 10分

        一般是以直接费为基础

        规费怎么计算?用什么做基数

        规费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有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也就是经常说的五险一金

        取费基数(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措施项目的人工费)*相应费率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取费规则怎么取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 2016.04.05

2t 燃煤、燃油、燃气(煤气、天然气)锅炉的排污费是多少!

       2014年全国排污费收入178亿。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截至2015年,我国排污费年收入约178亿,征收企业约27万个,覆盖全国73%的工业企业。分省份来看,江苏、河北、山东等东部沿海省份排污费规模居前,青海、海南、西藏等省份规模最小,与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有关。相关报告:智研咨询网发布的《2018-2024年中国环保服务行业竞争现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环境税的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于排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存在刚性不强的原因,目前仅覆盖73%的工业企业。环保税作为基本税种,覆盖面将更广。从调整幅度角度来看,目前公布的29个省份中,13个省份税费基本平移,上调幅度由高到低依次为河南(4倍)、四川(2-3倍)、重庆(2-3倍)、云南(2.5倍)、湖南(2倍)、海南(2倍)、贵州(2倍)、广西(1.5-2倍)、广东(1.5-2倍)、山西(1.5倍)、河北(1-2倍)、山东(1-2倍)、江苏(1.3倍)。

北京市voc收费标准

       废气排污费是根据排放量收费的,与使用何种燃料无关,只要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即可,所以是没有固定的金额的。

       废气月排污费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监测报告中的标杆烟气量*月开炉时间得出月废气排放量,然后用月废气排放量乘以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排放浓度得出月排放量(单位换算成千克)再除以该污染物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得出当量数,三项污染物当量数相加再乘以0.6(当量单价)就算出月排污费金额了。

       具体可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一般工地的扬尘排污费是多少共计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排污费=排放量×收费标准

二、排放量核算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三、收费标准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四、申报与核定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五、相关要求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1、根据工地围挡圈占地面积收取;

       2、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乘相应的系数(土方阶段1.5,结构0.8,还有装修等);

       3、还根据你上报的标准是不合格(6元)、合格(3元)、优良(1.5元);

       我就知道这么多了,具体计算公式太长了,只有环保局的能看懂了.......呵呵 简直是明抢.......

       好了,今天关于“汽车排污费是多少”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汽车排污费是多少”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